MEDIATION GUIDE

调解指南

调解流程MEDIATION PROCES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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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纠纷

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;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;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。受理纠纷后,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,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,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、法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。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,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,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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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解前的准备

一是受理纠纷后,要向当事人、知情人和周围群众、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,掌握纠纷情况、明晰纠纷性质,拟定调解方案;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、原则、效力、纪律和要求,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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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

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,得当事人在清楚“利害得失”的情况下接受调解。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,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;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,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、合理、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,促使当事人协商,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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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好回访

调解协议生效后,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,应先进行督促;拒不履行的,如未经司法确认,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;经过司法确认的,告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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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好档案管理

调解案件终结后,及时对调解案件的卷宗等档案资料进行登记、装订和存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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